其中的指导性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中,张那木拉在他人突然闯入其私人场所,实施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二审认为,其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据介绍,该案例旨在明确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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