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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访谈录——保护公民权利 体现人文关怀

来源:|发布时间:2020-06-10 12:05:29|浏览次数:1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市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民法典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人文关怀蕴含于诸多条文之中,将产生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段昊博

 

民法典被誉为 "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它不仅是指导和确定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家庭和利益关系的法律的集合,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从民法典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由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构成。它规定了公民从出生至死亡甚至死后的各种基本权利和权利保护问题,比如人的 " 生老病死 "、" 衣食住行 "、" 婚丧嫁娶 " 以及 " 经济交往 " 等活动均能从法典中找到依据和指引。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

 

民法本质上就是人法,它倡导关爱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断增长利益需求,体现着仁者爱人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它将人们的福祉视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民法典魂系你、我、他,凸显着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就是对人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在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各编中充分体了民事法律给民事主体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胎儿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均被视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享有继承权;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志,鼓励他人适度参与社会活动的角度出发,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年龄降至八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强调对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展现民法典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文关怀。民法典对个人感情纠葛的处理方式,也给出了细心、周到关怀,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 " 冷静期 " 制度,为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以此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民法典展现的人文关怀不仅于生前,而延续至人之身后。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故去以后的人之尊严保护也作出专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人文关怀即非财产性的权利保障,还体现在生态环境实行 " 绿色原则 ",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民法典在协调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中的人文关怀,以期达到非物质性的精神利益的法治保护。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威

 

民法典将 " 平等 " 与 " 保护 " 精神深化具体。从《民法总则》出台以来,我国民法典立法就以 " 平等 " 与 " 保护 " 为基本精神。民法典继续对胎儿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人格权等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以往被抽象为原则的 " 民事主体人人平等 " 与 " 保护民事权利 " 被具象体现在民法典的条文中,民事权利得到了我国历史上最显著的重视,体现了民法典重视权利、重视主体平等关系的核心关切。

 

民法典将 " 科学 " 与 " 民主 " 贯穿立法始终。随着我国迈向新时代,我国日渐成熟的市场经济为民法典奠基了社会现实基础,而信息时代的背景也给民法典提出了挑战。民法典的条文经过了立足现实的调研,体现了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也注重社会各界参与,群策群力、彰显民主,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决定自身权益的立法工作中。

市司法局立法三处处长 赵春雪

 

民法典与时俱进,体现了 21 世纪的时代特征,对很多社会民生热点都作了直接回应。

 

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物业费收缴难等等,已经成为群众普遍反映、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民法典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将现行《物权法》规定的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改为 "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结合一些地方的实践,草案还增加了一款规定:"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降低了表决通过的难度,有利于让公共维修资金不再 " 沉睡 "。此外,草案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推动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对小区违法行为的治理,如任意丢弃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私搭乱建、侵占公共通道等,也存在管理难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民法典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也赋予了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对小区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途径,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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